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27號原 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