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建欣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村 相 對 人 楊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8日對相對 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惟因顯無理由,經本院於103 年1月17日駁回其訴訟在案,有判決附於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124號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6335號以102年8月14日102年度北市勞仲字第001號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