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廖筆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