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廖弘凱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相 對 人 永吉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板勞簡字第68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