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孫聖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空間創作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和解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元之裁判費,尚有伍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