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43號原 告 胡慶先 被 告 地下二樓餐飲休閒會館 法定代理人 彭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其他舉證,請於本次庭期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