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271號原 告 吳玉麟 被 告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亭 訴訟代理人 吳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柒拾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院一○四年度司票字第三七四八號被告對原告間本票裁定事件之確定終局裁定不許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