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原 告 胡雅玲 被 告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