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30號原 告 黃潤澤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