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640號原 告 柯志勳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王江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64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王宥承任職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通公司)網路事業部協理一職,原告所屬之玄成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玄成公司 )及被告所屬松任視訊工程有限公司,該二公司皆為台通公司施作工程之下游協力廠商,皆曾承攬台通公司外包之工程案件。然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3日間,被告於訴外人永極有限公司辦公室,向該公司負責人何文印說:日前玄成公司的柯志勳都有拿工程回扣給台通公司的王宥承才有案件可以做,所以台通公司的案件沒有5000萬根本做不起來,一點都不好做云云……。原告為玄成公司之負責人,玄成公司秉持誠信承攬台通公司發包工程、依法營運,被告卻於業界散佈謠言,稱原告提供回扣賄絡訴外人王宥承云云,實已陷原告於不義之地,並嚴重影響原告個人聲譽及台通公司與玄成公司間之商誼,被告其行誠屬可惡。 (二)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有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今查被告於台通公司之協力廠商間散佈不實言論,謊稱原告與訴外人王宥承有私相授受,就公司之工程上下其手收受回扣云云,已使原告之聲譽受損甚深,貶損原告名譽其情節核屬重大,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聲請訊問之證人何文印到庭結證稱:「(證人是永極有限公司負責人嗎?)是。我有看過被告席的王江宏。我和王江宏是同行。在民國104年1月23日農曆 過年前,王江宏有到我在土城的公司。當時沒什麼事,沒有特別約,王江宏突然來的。當天王江宏有講很多,大家是在閒聊,他沒有講原告柯志勳的事情、也沒有講玄成公司的事情。當天有講關於台通公司的事情,其內容大約是:他說我們三個都有作台通公司的工作,我們三家公司向台通的請款順不順利,被告問我們永極公司有沒有請到款,我說沒有,還在驗收當中。聊很多,但沒有刻意說誰。」、「(證人當天是否都沒有提到柯志勳或玄成公司的相關資訊?)確定沒有提到。」各等語,是證人何文印之上開證詞,尚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此外,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究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