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736號原 告 江淑麗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王秀蓮 訴訟代理人 李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其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8樓之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侵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房屋。(二)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房屋被毀損部分回復原狀,如不回復則由原告招商修復,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3,000元,暨自回復原狀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鑑定後,於民國105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3,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2年7月30日購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8樓房屋後(下稱系爭8樓房屋),即將房屋空置未 搬入居住,原告則於103年1月7日購入系爭8樓房屋之樓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7樓房屋)後,旋即與家人搬入同住,當時並無發現 有漏水情形。 (二)嗣被告於103年3月3日開始雇工將全屋地磚打掉重新裝修 ,甫裝修完畢沒多久,原告於103年6月中旬開始發現主臥房的天花板已有滲漏水現象,逐漸變成嚴重漏水,形成大片水漬,並滴漏在地板上,導致主臥房之電視機遭漏水滴入而損害無法使用,原告只得以臉盆接水;另被告雇工將全屋地磚打掉,因強力以機器打掉地板磁磚,導致原告房屋牆壁產生龜裂。原告旋即通知被告有前揭狀況,並請被告處理漏水問題,被告卻與其雇用之承包廠商互推責任,之後辯稱漏水原因非因其所造成,原告乃請抓漏師傅檢查確認漏水原因為被告房屋造成,兩造於103年6月28日採取測試,由被告於廁所浴缸放滿水後再排掉之方式測試,排水後沒多久,原告之主臥房天花板又開始大量漏水,自此確認原告房屋漏水是因被告房屋所造成,然被告卻以其也是被害人為由拒不修繕漏水,且開始躲避不回應。 (三)因被告只要於系爭房屋 8 樓使用水及排水,原告主臥房 的浴室天花板即不停有滴水落下,致原告全家人在生活及精神上產生極大的壓力及負擔,影響生活作息及身體健康,原告因而失眠,需仰賴安眠藥,且因主臥房漏水,天花板油漆因潮濕而剝落,原告無法使用,只得搬到其他房間與家人共擠一間房間。原告於103年7月20日再次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盡速修繕其系爭房屋8樓漏水問題,並修復原 告系爭7樓之房屋,惟被告均置之不理,亦從未向原告表 示請求修繕。 (四)本件被告因疏於管理維護其系爭8樓房屋,致其系爭8樓房屋發生漏水,因此造成原告所有系爭7樓房屋主臥房之天 花板滲漏水、油漆剝落,使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修復費用63,32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3,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事實陳述二提到被告對於修繕問題躲避不回應之說明: 因裝潢委託樸舍設計公司協助處理,因裝潢期間被告並無居住在該社區,故漏水的第一時間並不知情,但透過社區管委會告知後當日隨即至原告住處查看,並請設計公司盡快協助處理,並允諾損害部分一定會協助修繕,並無拒絕修繕的事實。 (二)事實陳述三提到被告置之不理之說明: ⑴發生漏水之後幾乎每天都會督促設計公司盡快處理與說明處理進度,但水電師傅建議抓漏程序需分區域測試,也因此造成原告認為被告處理速度太慢,但被告也一直拜託水電加快腳步處理避免造成鄰居困擾,並無置之不理的事實。 ⑵維修過程,發現漏水原因應是 7 樓與 8 樓間浴室水管堵塞造成,但原告禁止我們進人他們屋內由上方天花板處理,但我們認為漏水事宜仍將做一個處置,故我們將原先已完成的浴室敲除,以利施工,此部分水電師傅覺得不適合由我們買單,甚至他們自行聘請的水電也覺得我們做太多,但被告還是全盤吸收了只為表示我們最大修繕誠意。 ⑶在修繕期間多次透過管委,里長,甚至調解委員會協助協調,我們都秉持著該是我們應負責的合理範圍修繕都該承擔,但原告自始至終皆堅持提告,被告也是莫可奈何,也煩請法官建議如何處理。 (三)被告於2013年7月4日購買○○區○○街00巷0號8樓,於2013年8月4日在房屋仲介及地政士的見證下與前屋主完成交屋,交屋前房屋相關的保障也一併列於簽約中,期間8號 屋主也曾在8號屋中進行水電測試,開水龍頭,也確定有 水流出,水也會排出去,因不疑有他,所以也未放大量的水測試。 (四)爾後,於2014年初選定樸舍空間設計公司,於2014年3月3日開始裝潢房屋,工程進行到2014年6月中完工,於6月18、19日進行戶外鐵窗與屋內清潔工作,然而就在6月19日 的下午3點7樓住戶反映天花板有滲水之情形,因當時8樓 屋主不在台灣,樸舍空間設計公司有前往7樓探視,因滲 水的地方的樓上同為8樓的主臥室,這是一處未用水的地 方,當時七樓的主臥室衛浴天花板,有檢查並未發現有任何漏水之情形,樸舍空間設計公司懷疑是戶外用水而滲入室內,8樓屋主於6月22日凌晨1點回台灣,於6月22日星期日上午11點電話聯絡7樓,並至7樓探視表示抱歉,此時大家對漏水的位置,有諸多的揣測。為了要確定漏水位置,設計公司與7樓屋主約定6月26日再度做主臥室衛浴用水測試,豈料,大量開水龍頭的水測試,測試後約3小時左右 ,7樓屋主又反映漏水,設計公司與8樓屋主當晚分別前往探視。 (五)隨後,即展開一系列原因查詢與修繕工程,原因結果由水電師傅判定為存水彎問題,然而7樓不方便配合修繕,故 從8樓把浴缸敲掉,由上往下進行疏通,結果挖出大量的 毛髮,拆除浴缸、查原因、重製浴缸、磁磚、待水泥乾,才能重新試水,花了許多時間,在工程期間因7樓要求先 行修復天花板電視,樸舍於7月11日星期五下午電話7樓屋主呂小姐,修理電視、天花板事宜,原本7樓答應修復, 但隔了10分鐘,7樓屋主又致電樸舍,表示不願意修復, 樸舍將此情況告知8樓屋主、8樓屋主定星期六拜訪7樓屋 主,但8樓屋主的先生、於星期六上午巧遇7樓屋主女兒,屋主女兒拒絕一切修繕。 (六)7月16日7樓屋主女兒電話要求至8樓見面,8樓請社區總幹事一同出面,總幹事拒絕出面,認為雙方談妥即可,晚間約定時間一到,8樓屋主與雙方水電師傅等不到7樓出面,8樓屋主詢問總幹事,要求找7樓屋主,總幹事驚慌且搖手表示拒絕,不要找7樓屋主(警衛也在旁邊目睹一切),7樓水電師傅表示不知7樓屋主與屋主女兒不出面,隨後, 至龍泉衝8樓,雙方水電師傅共同測試水,7樓水電師傅表示8樓處理漏水事件相當有誠意,會轉告知7樓屋主,約半小時至1小時之後,社區總幹事、里長、8樓屋主的婆婆才前來探視,也知情這一切的修繕經過。 (七)7月25日8樓浴室修繕完成,可以開始用水,當天同時也收到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8月6日下午板橋區調解委員會,7樓,拒絕和解。 (八)從2014年7月起,7樓屋主在公共電梯間,7樓信箱上公然 張貼數張私人公告。漏水事件非大家所願,但事情發生了,8樓屋主想要與7樓屋主和解修繕,卻遭7樓屋主屢次拒 絕,且製造散播謠言。請求法官為小市民做一個公平的責任歸屬,以還給社區一個安寧的環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因被告於103年3月3日開始雇工將全屋地磚打掉重新裝修,甫裝修完畢沒多久,原告於103年6月中旬開始發現原告所有系爭7樓房屋主 臥房的天花板已有滲漏水現象,逐漸變成嚴重漏水,形成大片水漬,並滴漏在地板上,導致主臥房之電視機遭漏水滴入而損害無法使用,原告只得以臉盆接水;另被告雇工將系爭8樓房屋全屋地磚打掉,因強力以機器打掉地板磁磚,導致 原告系爭7樓房屋牆壁產生龜裂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被告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告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照片2份、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板橋文化路郵 局存證信函、鴻福室內裝修工程行估價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所有系爭7樓房屋 漏水之原因為何?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請求就系爭7樓房屋漏水原因為鑑定,經本院 囑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而依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5月26日新北土技字第0669號鑑定報告書九、鑑定結論認: (一)漏水之原因研判: 1.本公會鑑定技師於104年3月27日會勘時,先於聲請 人7樓房屋檢視,未發現有滲漏水情事,再於相對人8樓二問浴室、馬桶及浴缸積水做試水檢測,至當天傍晚止皆未見滲漏水現象,鑑定技師為求慎重,經 雙方同意配合續作試水檢測至3月28日下午止,觀察7樓主臥室、主臥室浴室平頂、客廳浴室平頂、走廊平頂未有滲漏水情形,確認試水檢測期間皆無發現 7F室內有滲漏水情形。 2.本次會勘鑑定日前數日皆有降雨,而自103年7月至 今已有一段時日,據雙方陳述7F房屋亦未再有滲漏 水情事發生,鑑定技師研判當時漏水現象與天候影 響無直接關聯,排除水由外牆滲漏至屋內所致。 3.相對人係於102年7月30日購入8樓房屋,本公會請 相對人提供8樓自來水用水省料,抄表日期(用水度數)摘錄如下: 0000000(22度)、0000000(1度)、0000000(0度)、0000000(O度)、0000000(4度)、0000000(2度)、0000000(7度)、0000000(9度)、0000000(7度)、0000000(14度) 鑑定技師將相對人提供之每二個月的用水時間及用 水量概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02年7月-103年3月,用水量甚少幾無使用;第二階段為103年3月-7月,有使用自來水主要為裝修期間用水;第三階段為103年7月-104年1月,為完工後正常使用中用水 ;參考雙方提供資料及說明後歸納,階段一為裝修 施工前,無發生滲漏求情形,階段二為裝修工程進 行中,在103年6月18日、19日相對人有進行洗陽台 、鐵窗工程及6月26日進行浴缸試水,兩次皆造成聲請人反應發生滲漏水情事,階段三為裝修完工後使 用中,並無發生滲漏水情形,相對人於第二、三階 段期間有持續性用水,而滲漏現象在第二階段發生 ,在第三階段因無發生滲漏水情形,鑑定技師研判 目前自來水給水管並無滲漏水。 4.本棟建築物為民國84年1月11日建築完成,屋齡約二七年,超過一般防水材料時效(一般防水保固約在 1~5年不等),防水材料依使用工法、材質等之差異,會影響使用年限及發生滲漏之時間,而一般住宅 防水施工範圍為外牆、陽台、浴廁及廚房地板等, 至於客餐廳、臥室等不用水區域一般不會作防水處 理,另在裝修工程施工前,無7樓聲請人房屋現況資料可供參考以比對滲漏水前房屋情形。本公會參酌 以上情形,研判7樓發生滲漏時間為8樓進行室內裝 修期間,8樓地板原防水層可能已失效,或裝修工程施工中破壞既有防水層或因拆除工程、泥作、水電 改管、清潔等施工中用水控管不當或排水管堵塞等 因素,導致水由8F防水失效處或未作防水處之地板 裂縫滲漏至7F房屋。 5.損害之情形:依104年3月27日、3月28日會勘結果將損害情形拍照、紀錄,可歸類下列項目: Ⅰ7樓平頂既有滲水痕、牆壁壁紙受潮。 Ⅱ臥室、客廳及陽台平頂及牆壁裂縫。 Ⅲ客廳平頂及牆壁裝潢材接縫分離。 IV電視受潮損壞(此項為聲請人表述)。 (二)所需修繕費用若干? 1.聲請人7樓漏水原因已由相對人於8樓裝修工程完工 時修繕排除,並經本公會會勘及試水前、後,皆未 見有滲漏水情形,故8F房屋漏水修繕不予估算費用 ,本公會僅就7F房屋修復項目及修復方法說明如下 : (1)裂縫之修復:裂縫寬度大於0.30 mm以上者,可 將其表層砂漿粉刷層或磁磚敲除,以水泥漿表層粉刷,重新加以油漆,或將破損之磁磚更換;對於微裂部份,宜重新油漆。 (2)牆面壁紙受潮等現象,拆除壁紙後,以防水水泥漿表層粉刷,施作防水層,重新貼壁紙復原。 (3)牆面壁紙復原,考量整間房間一致性,以整間重新貼壁紙估算。 (4)油漆剝落之修復:將其表層剝落油漆層清除,表層批土抹平,重新加以油漆粉刷。 (5)平頂及牆壁裝潢材之修復:將裝潢材其表層清除,接縫處以SILICON填補,重新加以油漆修復。 (6)以上建議之修復方法為原則性之建議,施工時建議應視實際狀況委託專業人員監督辦理。 2.本鑑定報告係由鑑定單位依相關程序完成鑑定報告 ,經鑑定人依損害程度、損壞項目判斷修復與否並 估算修復費用,以作為申請單位判斷及訴訟兩造協 調之參考。 3.本案修復費用鑑估(含材料、工資)原則如下: (1)本報告僅就修復補強重作工程費用部份進行估算,工程單價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之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鑑定手冊(2008)之損害修復標準單價估價及鑑定依據相關手冊規定原則方式估算。 (2)所有施作項目估算外,並加『其他含零星敲除』一項,包括所估列項目之零星敲除及安全衛生管理費用(酌列1%)單價之不足,其估列標準如下: Ⅰ修復補強費用在NT 100,000元以下者,酌列11%。 Ⅱ修復補強費用在NT 100,000~200,000元者,酌列9%。 Ⅲ修復補強費用在NT 200,000元以上者,酌列7%。 (3)其他應列項目包含廢料清理及運什費(3%~5%, 取5%)及利潤稅捐及管理費(15%,內含加值型 營業稅)。 (4)損害及瑕疵修復費用估算,以恢復原有建築功能或外觀為原則。例如原建築為批土刷漆之裝修受損,應以恢復完整批土刷漆之裝修為原則。 (5)施工時間不足一天時,以一天計價為原則。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所需修繕費用鑑定 估價為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貳拾元整,修復項目、 費用估算詳如附件五。 (三)查本件原告所有系爭7樓房屋漏水為被告所有8樓房屋地板原防水層可能已失效,或裝修工程施工中破壞既有防水層或因拆除工程、泥作、水電改管、清潔等施工中用水控管不當或排水管堵塞等因素,導致水由8F防水失效處或未作防水處之地板裂縫滲漏至7F房屋,致原告所有之系爭7樓 房屋受有損害,依上開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至損害賠償之數額,原告主張修復系爭房屋必須支出修復費用63,320元,此有前開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記載新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所需修繕費用鑑定估價為63,320元等語,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63,320元,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