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30號原 告 李蓉蓉即帕克停車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忠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建忠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信義段48地號土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