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調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394號原 告 黃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外牆回復工程所需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