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事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美好時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張麗卿、林聖象間本票裁定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