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