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5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陳建旻 陳芝華 被 告 黃振中即寰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蔡誌翰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6,784元,及自民國103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214 元。經原告持執行名義聲請就蔡誌翰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受理在案,並於104 年8 月21日就上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發扣押命令,另於同年8 月31日就上開扣押範圍核發移轉命令,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88253 號扣押及移轉命令、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開薪資 債權法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