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84號上 訴 人 陳豫筳即陽明幸福美食館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得意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