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原 告 羅凰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欣穎、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欣穎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