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 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觀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上訴人黃苡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5,5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