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67號原 告 孫念慈 孫陳桂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邦車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