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