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原 告 林育安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59 元(即4 至8 月未付薪資133,459 元+9月薪資28,000元=161,45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