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030號原 告 呂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為「黃依帆」,並請求向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公司)調取「黃依帆」之資料,惟保德公司於106 年7 月4 日函覆本院「黃依帆」非保德公司員工等情,有上開函示附卷可佐,足認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