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547號原 告 三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彬 被 告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專用字詞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