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90號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相 對 人 汪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相對人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相對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相對人汪德明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