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原 告 許世南 被 告 劉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33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之所有人,明知本案小客車後車廂有加裝非原廠設計之小馬達、音響擴大器、不明機臺、電容及無線電等電氣設備,應注意該等電氣設備之電線管路之檢修與維護,以確保車輛用電安全,避免電線短路走火致釀成火災,而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防範,未檢修、維護前開本案小客車後車廂各電氣設備之電線,於民國104 年5 月24日晚間8 時30分許,將本案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對面之「安全停車場」後,嗣於同年月25日凌晨1 時許,本案小客車後車廂之各電氣設備之電線因短路而起火燃燒,進而引發火災,因火勢過大波及隔壁之「花園停車場,至原告所有停放在「花園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燒毀,被告自應賠償系爭車輛及車上物品毀損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47,470 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347,470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稱:對原告請求之主張均認諾,其就本件火災事故過失責任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定有明 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異動登記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中古車行情指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願賠償原告本件之損害(見本院106 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認諾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另被告雖辯稱:現在無力給付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7, 4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