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15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被 告 郭正喜 潘銘鴻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199 元,應繳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1,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