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89號上 訴 人 林丁山即銘輝實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棋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零壹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