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92號原 告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孟勲、林鴻鈞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