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95號原 告 柯仁傑 被 告 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愛麗潔業務合作契約第8條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 院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