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27號上 訴 人 呂冠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桃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