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原 告 林明憲 被 告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