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1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