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岱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