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45號原 告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瑋間給付租車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哲瑋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