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542號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 告 郭建慶 訴訟代理人 黃麗馨 黃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38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