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961號原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訴訟代理人 羅郁茹 被 告 黃勤恩 訴訟代理人 黃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之9 亦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訂之聘僱及保密合約書第16條固約定:「雙方間凡關於本合約而引起爭執或糾紛而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佐稽,然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排除上開合意管轄法院約定之適用。次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000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