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楷涵即宙斯商行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梁文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楷涵即宙斯商行之所在地位於台南,且本案契約成立地也在台南,故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2條、第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主張其於民國106年8月16日透過台灣樂天拍賣平台向聲請人購買運動鞋乙雙,而約定由聲請人將商品寄至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 樓之全家板橋僑二店,有訂單明細存卷可稽,可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全家板橋僑二店為本件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揆諸上開法文,本院非無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