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18號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陳亭妃即赫爾斯貿易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亭妃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其所營之赫爾斯貿易行係設於桃園市○○區○○路○段0 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