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75號原 告 高翊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完美企業社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愛完美企業社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愛完美企業社返還價金,惟未據提出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是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