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上 訴 人 尤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宏電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僅就「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本金計算,自民國106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7條之10規定甚明。又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自應以其聲明不服之利息部分,依權利存續期間計算其上訴利益金額,惟因其期間未確定,自應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以憑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 元,為簡易訴訟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 、2 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及起訴前即自106 年10月21日起至107 年5 月3 日止,約6 月餘,故以3.5 年計算,應為87,500元(500,000 ×5 %×3.5 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