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敏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1月1日起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0944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130,759元整,及自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洪家容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本案訴外人洪家容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0,759 元,及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復原告於99年10月間持上開執行名義,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訴外人洪家容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執行處於99年12月13日核發99司執字第40944 號移轉薪資命令,命被告應將訴外人洪家容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移轉予原告,而訴外人洪家容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該移轉命令即應為確定。該移轉命令已確定,被告自應於收受移轉命令後將扣押金額按月交付原告,詎料被告經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即有提起本件訴訟確保權益之必要。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對於原告本件請求不在被告之前清償的範圍內不爭執,但被告願意以一次給付二十萬元之方式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11月8 日及同年12月13日屏院惠民執宇字第99司執40944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0944 號卷宗核閱屬實,查被告於99年11月12日收受扣薪命令、99年12月31日收受移轉命令,有回證附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0944 號執行卷宗可參,且被告對於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確實未給付之事實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