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美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聖鵬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