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 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