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722號 原 告 翔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被 告 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並應將車牌號碼000-○○○ 零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牌照2 面、行車執照1 枚,並清償欠款新臺幣(下同)7,000 元。嗣於108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牌照2 面、行車執照1 枚,並給付6,000 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0日,將被告所有小客車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靠行營業,並領用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2 面、行車執照1 枚,雙方並簽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惟被告未依約按期繳納管理費用,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9條規定於107 年10月20日終止契約,截至107 年10月份止,被告已積欠管理費6,000 元。為此,爰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將上開車牌2 面、行車執照1 枚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6,000 元等語,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並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 面、行車執照1 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