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91號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光震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9,2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