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97號原 告 李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