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原 告 何奇瑜 黃聖育 商升瑀 楊博全 陳君豪 謝坊宥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宇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芷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