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原 告 何奇瑜 謝坊宥 黃聖育 商升瑀 楊博全 陳君豪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宇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第16行至第17行關於「107 年9 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10月1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