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78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詰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1 月14日新北院輝107 司執金字第116769號移轉薪資命令失效止,在債權金額新台幣90,000元,及自103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給付執行費用及程序費用,並按月將訴外人鄧宇翔(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逾16,430元部分移轉給付原告」。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記載「…經貴院於108 年1 月14日以前開執行薪資移轉命令,命被告(第三人)就債務人鄧宇翔每月薪津債權,在 90,000元,及自103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給付執行費及程序費用,自收受移轉命令翌日起,在逾16,430元部分,移轉原告領取,至清償完畢為止…」,則原告所指之執行費及程序費用為何?其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究竟為何?均屬不明,故原告之聲明尚非具體明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嬿如